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曾经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分别是:
一国务院总理:一级;
二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
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根据中央组织部1993年9月发布的关于中国机关参照试行的实施意见,党的机关工作者的级别划分,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执行。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