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之五十一
正德四年六月
○辛酉朔。江西·按察司·佥事
黄珙
引年乞休,许之。
○初,巡抚·宁夏·都察院·左·佥都御史曲锐升南京·礼部·右·侍郎,吏部推湖广·左·布政使王纶、陜西·按察使燕忠请补其缺。诏:“以宁夏多事,改锐右·副都御史,仍巡抚其地。”遂升纶为礼部·右·侍郎。
○巡按·直隶·御史赵时中奏:“通州等处坍江田地税粮,乞如兴化县例,通作存留,或派附近仓分米一石,折银四钱麦豆一石,各折银三钱。”户部议:“如所请。”诏:“从之。”
○大同·镇巡官劾奏:“守备·威逮城纳级·都指挥·佥事
徐俊、守备·怀仁城·都指挥·佥事
杜雄、守备·山阴城纳级·都指挥·佥事
田云,俱不职。守备·井坪城·都指挥·佥事
吕镇废疾,守备·朔州城纳级·都指挥·佥事
熊伟以罪系狱,俱当罢。及守备灵丘城员缺,宜选补。”因举山西·行都司·管操纳级都指挥·佥事
盛杰、杨振、丘泰,指挥使陈瑛,同知王鼎,纳级指挥·佥事
张英,俱谙练边情,谋勇可取。请以瑛守威逮,英守井坪,杰守朔州,鼎守怀仁,泰守山阴,振守灵丘。兵部覆请:“宜如所拟。”又言:“宪臣尝考泰心术不端,而振年已衰老,必再核可否。况各官纳级,恐有由千户以下而升者,亦不淂滥充守备。”诏:“从之。泰、振令再勘。各官原系指挥佥事以上纳级者,乃听举用。千户以下纳级者,不许。”
○升赏白道子关斩虏官军,一十三人有差。
○壬戌兵部议:“宁夏镇守官奏,花马池、兴武营地最要害,而官守缺人,营伍未充,请以京卫剩员,如数铨选。有罪谪戍者,俱定发本营守御千户所补伍。”从之。
○降江西道·监察·御史阮吉为成安县·知县,以巡按陜西时,举劾欠当,故也。
○癸亥升浙江·左·参议尚衡、瑞州·知府
周津、河东·运使李德仁,俱左·参政。山西·左·参议倪民、云南·右·参议黎民表、福建·按察·副使杭济,俱右·参政。衡本司,津江西,德仁
山西,民陜西,民表广西,济福建。
○升山东·布政司·右·参政董杰为河南·右·布政使。
○诏:“陜西延安、凤翔等府卫,所属正德三年被灾粮草子粒,各于原勘无收分数上,量起二分,以备军储,余暂免征。”
○甲子户部议覆:“巡按·直隶·御史李廷梧奏,苏松长镇四府大饥,乞将正德三年未完税粮,及各年应解物料暂蠲免。”诏:“令已征者解部,未征者俟豊年补之。”
○罚为民·知府
张津,致仕·佥事
卢翊
米百石,坐巡按广西时,勘报征思恩功次延迟,故也。
○乙丑南京·守备官奏:“勘过太监崔杲、王王□讚、杨镇、吴经、李纪,右·少监米整所用下程工食银,一岁之间通计二万七千三百六十余两。”淂旨:“诸奉使官员廪给口粮,自有旧制,有司何乃剥民脂膏?踰分奉承,所费不赀,民何以堪?南京内外守备官,亦何为坐视,不行举察?法当究问,姑宥之。今后敢有仍踵前毙者,许内外守备径自参奏,重罪不贷。”
○赐真人刘良辅祭二坛,命有司营葬。
○丙寅授中书舍人尹梅、韩荆、万英,行人田汝耔,知县黄质,进士闰钦、石柱、陈鼎、刘洙、潘埙、赖凤,为给事中。梅、钦
吏科,质、柱户部,鼎礼科,荆、英兵科,汝耔、洙
刑科,埙、凤工科。于是,吏科都给事中李宪言:“新进之士,政务未达,宜如御史试职,令练习一年,乃实授。”诏:“改柱、钦、洙、埙、凤五人为试给事中。”宪附刘瑾势,凌忽同列,时称为六科都给事中,每朝率众谒瑾,请事于堂下,一言挤及,莫不股栗。故试事之议,部不淂不从也。
○改起覆浙江·按察司·副使陈玉于福建,仍提调学校。
○命:“凡郡王校尉,止给至二十名。旧例,郡王校尉各给三十名。”时沈王以其子定陶王初受封,仅给十名,奏增其数。诏:“再给十名,为二十名,因着为令。”
○丁卯升湖广·德安府·知府
李金为本省·按察司·副使。
○升工部·左·侍郎俞俊
为南京·工部·尚书,以右·侍郎崔岩代俊,南京·右·侍郎毕亨代岩。
○升工科·都给事中钟渤、山西·按察司·佥事
张定、云南·佥事
王经,俱为左·参议,陜西·佥事
来球为右·参议。渤浙江,定山西,经广西,球云南。
○转广西·右·布政使孙春为本司·左·布政使。
○升两浙·运使宁举为山东·布政使司·右·参政。
○诏:“在京操练工作官军月粮,每石折银四钱。伍分各监局等衙门匠役,并在外隆庆卫等处官军,每石折银四钱,岁折支二月,永为例。”以户部奏连岁灾伤,故也。
○晓刻,西方流星如盏,青白色,有光起自正西,南行至近浊。
○戊辰陜西镇巡官奏:“陜设六道佥事,惟五员,其一专管屯田,分巡常缺二道。乞从正统成化间例,增设二员,以便巡历。”吏议:“从其奏,增设二员,而革管屯名目,其事即属各道官分理。”因言:“诸处分巡官,皆从镇巡官每岁定委,岁周辄代,或安居总司,暂出按属,或道险地危,辄相推避。日月旷于送迎,机毙乘其间隙。自今宜令各携家属于分治境内,时常按历,惟迁转事故乃许离治。一有员缺,从吏部依道註补。如镇巡官到任离所郭辄往送迎,御史出巡辄为前导者,事觉俱论治降级。则官安于久任,而事举于专理。”诏:“俱可之。”且命:“自浙江以至诸省,并具屯田事宜,以闻。”
○定西侯蒋骥卒。骥,定西侯琬之子也。琬称儒将,骥以大臣长子,选掌班随侍,进勋卫,佩刀侍殿上。成化二十三年,琬卒,骥代侯举坐营管操,命充总兵守蓟州、永平山海等处。弘治十三年,佩征虏将军印,镇守辽东。征还,侍卫推神机营五千下管操。十八年,佩平蛮将军印守湖广。至是卒,柩还。讣闻,辍朝一日,赐祭葬如例。骥在湖广时,刘瑾势方横,尝遣人至镇,其人索贿弗与。历官中外二十余年,卒之日,家无余赀,然亦无所猷,为守官而已,。子□(□□又)□土□代侯。
○己巳给故·镇国将军奇渊
宫眷,餋赡米岁五十石,从庆成王请也。
○庚午升太常寺·卿张志淳为南京·工部·右·侍郎。
○给事中等官李铎等奏:“查盘过甘肃等处仓库粮草银两。”因劾:“参议等官李时、钱敬、贾璇,佥事
王相、黄瓛,行太仆寺·卿陈宽,寺丞田美等,那移放支侵盗。副使萧翀、李端澄、胡经,失于觉察。都御史刘璋、毕亨,例外奏讨。及户部·尚书
佀钟、韩文,侍郎李梦旸等,主事
杨志学、胡濂,轻拟解送,俱合查究。”诏:“巡按御史逮时等究问追陪。已故者,逮其亲属。翀
以下免逮问,仍各罚米二百石,输居庸关。”
○命把总提调官自斩首级者,如旧给赏。先是,都御史史琳建言:“把总等官自报斩首者,准升署职一级。”至是,定辽·中卫·指挥·同知佟瑛以自斩首报,兵部为请。诏:“止加赏。”因有是命。
○江西乐平县盗汪澄二等作乱。初,澄二与殷永十
等,自幼剽略江湖。间永十家,尝首于官,知县汪和释不问。及罪告者后,澄二等肆劫村落,势益张。和乃率民兵捕之。初入其巢窟,见耕耘满野寂,无一人御之者。和以贼无能,为弛不设备。有伪降者□□覆杖之,贼乃挥其众一呼。云集耕者,皆贼矣。遂虏和以去,民兵从者三百余人,皆为所杀。和赂贼乃淂出,淮王以闻。命:“镇巡官督所属捕之。”自是,用兵征剿历数年,而祸未解。
○降分守·松潘·游击将军·都指挥·佥事
马骢二级,为茂州卫指挥佥事。先是,空笼、木垒等番蛮扰边,骢坐守备不设,又以给赏,故多盗官物。都察院拟谪戍,然以其所部颇有斩获功,故宥其罪而降之。指挥使孙仁
等七人,皆以提督守备,不能分军助敌,下巡按御史逮问。指挥同知田禄等六人,则以斩获功,命兵部查例赏之。
○壬申升顺德府·知府
郭纴为山东·布政司·右·参政,仍治府事。纴乞致仕,吏部称其廉平尚可用,故有是命。
○令查各营书办官光禄寺署丞缪淮等一十一人,调补州县。初,胥吏之役,多纳赂权要,奏乞于各营供事,称为书办官,以贱流带京职,吏部之法尽废。至是,令外补人,颇快之。
○吏部言:“两京府部诸司,类行天下,勘合事多未完者,请立稽考之法。抚按官自接管日为始,一切勘合,俟完报乃许交代。如有互为那移,及迁延后期者,新旧抚按官,俱降二级别用。其三司掌印及守巡官升调,事故勘合未完辄离任者,降级亦如之。”报:“可。”且令:“吏部及都察院稽考科道官查举。”时瑾务为苛刻,而张彩又建此议,自是诸司以勘合未完多获罪者。
○辽府·应山·和僖王
恩镏无嗣,其侄宠波欲袭爵,辽王为请。上曰:“应山王绝嗣,例不当袭,先帝有成命矣。宠波其令袭辅国将军,着为令。”
○先是,弘治十七年十二月,虏以三百余骑入宁夏镇安墩。分守宁夏·东路·右·参将霍忠命庆阳卫·千户袁鉴、百户王进等,于腹裏仓官堡哨探。进等辄游,猎至磨盘山,遇贼而遁。鉴及所部死伤者三十四人,而忠观望不救。十八年九月,总兵官李祥领兵四千八百守宁夏城。副总兵卫勇以兵三千伏清水营,祥以兵部檄,令忠与勇整兵击虏,且檄延绥守臣,令参将王戟驻花马池。十月十六日,忠等怠于警备,虏以二千余骑入自石旧儿等墩,伏野麻湖沙冈。忠闻之,使告宁夏镇巡及
勇、戟。明日,虏数千骑又入伏沙窝。忠乃令千户张钦、司禄,以百人前哨,自率马步二千继之。钦
离花马池城十裏,为贼所围,及所部战死者二十七人。忠出城三裏止营,率马步二千赴援,而沙窝伏贼突出。忠还营,贼方合众攻围,望见
王戟领兵至城东,分兵逆战,势稍分。忠移营城北两军,战死者指挥唐彪、旗军李彪等百六十人,贼稍退。戟入城,及指挥季澄督兵,出北门与忠合贼,乃少挫遂散,掠镇戎固原诸处,径从锦鸡口出境。而祥、勇兵在石沟儿,与贼相背。及镇守太监葛全、都御史刘宪,俱不能督兵要遮。既而,忠乃掘死贼首级,以为己功,且委罪王进等。镇守太监王宣等奏其事,进亦上章自辩。敕给事中胡铎会镇巡等官鞫之。至是,都察院覆奏,有旨:“忠等守备不设,为贼掩袭死伤过多。虽有微功,不足赎罪。进遇贼先遁,俱坐斩。戟进兵延迟,损军亦众,但奋勇解围,又年已老,准赎。全降一级,勇降俸一级,各仍旧任,用心杀贼。祥既去任,罚米二百石,输延绥边仓。”又谕兵部:“今后失误军机官,不淂夤缘别用。”
○癸酉升广东·布政司·左·参政翁健之
为广西·右·布政使。
○升铜仁府·知府
刘瑜
为河东、陜西·都转盐运使司·运使。
○少师兼太子·太师·吏部·尚书·华盖殿·大学士李东阳等奏:“比岁以来,水旱不时,年谷不熟,四方奏报灾伤,殆无虗月。起运粮草,坐派物料,供应牲口等项,征办不前,拖欠相继。朝廷每颁恩诏,量与蠲除,而公用所需,亦非淂已。臣等每见稽查册籍,催督文移,未尝不悚息于中,汗颜于外。窃惟内阁、翰林院春坊等衙门日给,光禄寺酒饭等物,而臣等所给不啻加倍,因仍旧例冒昧关支食用之外,尚有余剩。功不称职,诚非所安。今纂修事完,各守常职。当皇上励精图治之日,正群臣退思补过之时。伏冀俯察愚悃,特谕所司,容将臣等日给酒饭,以三分为率,减去二分。翰林学士等官,量减一半。惟不失国家待士之礼,亦以免人臣窃禄之羞。尤望早一日,则臣少一日之愆。庶几一分,而民受一分之赐。”上批答曰:“览奏具见卿等为国爱民至意,酒饭其俱仍旧,勿辞。”
○罚四川·左·布政使等官潘楷等米,各一百石。保宁府·知府等官崔侃等米,各二百石。以奏报灾伤不以期,故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