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现在关于解决土地问题的意义可再加三项:(一)废除封建制;(二)发展中国工业;(三)提高文化。
四
我很赞成主席的意思[3]。我以为国民政府农政部应即设乡村自治委员会,专门管理乡村自治机关的事项。至于农民政权有两个阶段:(一)农民协会时代。在农村革命的时候,政权集中在农民协会。(二)革命过后,乡村政府应在国民政府一个系统之下。农民协会与政府本来不同一个系统的,并且此种农民政权的行使,各省需要几个中心的县份做榜样。湖南已经颁布过区乡村自治条例[4],湖北亦可开始,广东则在例外。这些条例,最重要的须规定某种人不能加入自治机关之内。现在我们须要承认农民的政权,并且促进农民的政权。
五
(一)农民政权问题可以另成一问题。
(二)增加土地分配之机关一项,加入上面解决土地问题纲要之内。
根据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记录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