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共同承认,在全中国民主国会未召集与民主政府未建立之前,为着实行真正的对日武装抗战,有召集基于全国各党各派各界各军选举的抗日救国代表大会或国防会议之必要,此种抗日救国代表大会或国防会议有决定一切抗日救国方针与方案之权。
(戊)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共同承认,为着实行真正的对日武装抗战,有迅速建立统一全国的军事指挥机关(军事委员会与总司令部)及由此机关采取真正对日抗战的一切实际军事步骤之必要。中国国民党承认,红军军事委员会及总司令部有选派代表参加全国的军事委员会与总司令部之必要,并保证该代表等顺利进行其工作;中国共产党承认,中国国民党人员在此种机关中占主要领导的地位。
(己)中国国民党与中国共产党共同承认,为着实行真正的对日武装抗战,有与苏联订立互助协定之必要,同时对日本以外之其他国家在不丧失领土主权条件下,应保持友谊并取得其帮助。
四、双方共同承认,为完善地执行本协定起见,两党中央各派出同数之代表组织混合委员会,作为经常接洽与讨论之机关。
五、双方互相承认,两党应忠实地执行本协定所规定之一切原则与事项,但同时双方均保持其政治上与组织上之独立性。
六、在本协定的原则下,双方得订立关于许多个别问题之协定。
七、本协定在双方代表签字互换后发生效力。
八、本协定之修改须得双方之同意。
根据中央档案馆保存的抄件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