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4章完美的立法未必有用
任真说到这里就没有再说下去,对于这些还没有走出校门的学生来说,这些都是需要时间消化的。
“任律师刚才说,不能片面的看收买妇女、儿童罪的第一款,而要把所有条款综合起来考虑。
这个观点当然有合理之处,但我认为也有不足之处。”
趁着学生们还在思考的空当,白家松又拿起了话筒:
“这个观点的最大的不足之处在于,没有考虑到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情况,所以这个解释并不足以说服我。
如果按照任律师的观点,单纯收买儿童的行为最高只判三年有期,那么在现实中,被收买的儿童,有极大可能不会又非法拘禁、虐待这些伴随性犯罪。
如果我们把这个三年以下提升到三到七年,七到十年,甚至是十年以上,那么对于这部分善意收买者来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他们是绝对要受到法律处罚的,我想这是不合理的。
从这个方面来看,就算综合了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全部条款来看,这个罪名的法定刑也依旧是过轻了。”
是因为收买了妇女、儿童的这些人,他们都很善良,都没有对收买来的妇女、儿童做一些不可原谅的事情吗?
我愿意相信人性是美好的,但作为一名律师,我还是要回归现实。
“所以最关键的地方在于,刑法里的刑罚设置的有多重其实不是根本,最终还是要考虑到案发概率和执法力度。
“对于善意购买的现象,这个确实是很难处理。”
但是在共同对向犯上,这无法使用自损理论来归纳,就算是自愿卖身,是否应当受到惩罚,这自古以来都是一直存在争论的。
但是这种观点很明显忽略了一些具有药用、食用价值的动物,如果买来动物是吃的,那么就会涉及到对动物本身利益的损害。
这名学生一脸不服,很想回答“能”,但他也知道,那是不现实的。
这名学生义愤填膺,显然很是想不通。
对于这两个方面我就不再延伸了,相信白教授也解释的很清楚了,不过从预防的角度出发,我认为暂时不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就拿拐卖妇女、儿童罪来说,最重能判到死刑,那为什么这么多年来人贩子还是没有彻底消失?
很简单,因为利益足够大。
“所以我刚才说,立法再完美,实行不了又有什么用呢?
这位同学说的是理想情况,但现实往往是不理想的,可能你们没有见过那种全村买卖人口,在家人来解救时全村上阵阻拦的,对于这种地区,能真的按照法律处理,把他们全部枪毙吗?”
其次,提升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这个观点其实存在一个潜台词,那就是认为刑罚的加重可以对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但实际上不是的。
首先,如果提升了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就是把重刑提前到了收买阶段,这其实存在一刀切的嫌疑。
任真见陈光明暗暗对他使眼神,知道轮到自己了:
“其实总结出来就是一句话,刑法和刑罚,没有那么大的威力。
“立法再完美,如果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不了,我们能用一句机械司法就把这事儿过去了吗?显然不能吧。
但是无论收买者对被收买的儿童再怎么好,照顾的多么仔细用心,都改变不了给被害人家庭带来伤害的事实。
‘刑罚越重,犯罪分子就越害怕,最好所有的犯罪都判死刑,这样就没人敢犯罪了’,这是我学法律这么多年来,见过很多普通人都有的想法,但是作为法律人,大家觉得这个观点合理吗?”
任真摇了摇头:
白家松感慨了一句,换了个方向:
“我长久以来认为应该提高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该罪与动物类犯罪的比较。
任真的话让白家松沉默下来,有学生则是举起了手。
虽然任真和白家松的观点截然不同,但是两人的讨论始终没有针锋相对的意思,完全就是抱着讨论问题的心态,这样的讨论让双方都很舒适。
白家松拖着下巴,陷入沉思:“这样的现象确实也存在,所以我们也一直说法律作为入罪的基础,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
那名提出异议的学生,此时已经默默坐下,显然任真说出的事实对他冲击不小。
追诉实效?
如果我们提高了收买妇女、儿童罪的刑罚,提到十年以上甚至是死刑,我们可以试想一下,当地办案机关会如何应对?当地的人们在面对同样的情况,不同法律的时候,他们会作何处理?
我能想到的最大可能就是,他们甚至连基本的收买行为都不判了,就是和稀泥式的劝解和警告,或者说买方没有阻碍解救或者返回原住地之类的认定,减轻处罚,大事化小。”